厦门大学离退休教职工关爱基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大学离退休教职工关爱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系由厦门大学1987级校友发起设立,旨在为生活或经济上存在特殊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在遭遇重大伤病救治和意外灾害等因素造成特殊危急困难时给予临时性经济资助。为规范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科学合理利用捐赠资金,特制订本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方式
第二条 本项目由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进行专项管理,严格规范程序,保证资金使用透明、公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项目开放吸纳海内外校友、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增加资助金额。
第四条 本项目为非留本基金。后续可根据基金规模,由项目管理小组报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及厦门大学财务处同意后变更为留本基金。
第五条 本项目自2021年8月开始执行,执行期为5年,期满后视基金规模继续或调整执行方案。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项目用于帮助我校离退休教职工缓解因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灾害、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如需变更或增补其它用途,由项目管理小组向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与主要捐赠人协商后决定。
第七条 本项目设管理小组,成员为离退休工作部(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工会、校友总会等部门。
第八条 项目管理小组职责:
1. 制定和修订本办法;
2. 授权落实本办法;
3. 对本项目的运行进行监督;
4. 对本项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项目管理小组秘书处设在离退休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负责人: 曾坤瑜(厦门大学离退休工作部(处)、部(处)长)
成 员: 贺文英(厦门大学离退休工作部(处)、副部(处)长)
王安胜(厦门大学离退休工作部(处)、秘书)
陈秉心(厦门大学离退休工作部(处)、秘书)
项琼雅(厦门大学离退休工作部(处)、科员,项目联系人)
以上负责人或成员若因职务变动等原因需进行调整,项目管理小组秘书处及时书面通知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条 项目管理小组秘书处职责:
1. 宣传、贯彻、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2. 接受关爱基金申请并负责核实、报批、发放等工作;
3. 编制《捐赠项目年度反馈报告》。
第四章 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本项目资助原则如下:
1. 资助因患有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生活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
2. 资助因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生活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
3. 资助因意外灾害、伤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
4. 项目管理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资助事项;
5. 本项目不资助离退休教职工的一般性生活困难。
第十二条 本项目执行程序如下:
1. 由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或委托其亲属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大学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还须提交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结算单据、费用清单、病历等相关医疗凭证(不含定点药房购药款项);符合第十一条第三、四款的,还须提交情况说明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相关单据、照片等证明材料。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2. 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及事实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项目管理小组秘书处审核。
3. 项目管理小组秘书处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研究资助金额并办理资助发放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资助标准为:
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部分,5001元-15000元(含)的部分资助20%;15001元-30000元(含)的部分资助25%,30001-50000元的部分资助30%,50001元以上的部分资助35%。
上述资助金额根据市级医保结算后个人承担费用分段计算,每人资助金额起点为100元,每年度最高一般不超过20000元,历年累计总额一般不超过40000元。
2.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实行一次性资助方式,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同一事项只能申请一次。
3. 项目管理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资助事项,实行一次性资助方式,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4. 如个别资助对象存在其他特殊困难,经项目管理小组秘书处研究后可适当提高资助金额。
5. 本项目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项目管理小组将根据当年基金总额、申请人数和申请者困难程度,适当调整以上资助标准。当基金总额不足时,暂时中止项目执行,待有捐赠资金补足之后再重新启动。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纳入资助金计算基数:
1.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外购药品、治疗费或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医疗费用;
2.营养保健品、出诊费、专家费、超出医保支付的床位费、中药煎药费等费用。
第五章 鸣谢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小组将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为捐赠人提供捐赠证书、捐赠项目反馈报告、进行公益宣传等。
第六章 项目执行反馈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小组秘书处每年向项目管理小组提交《捐赠项目年度反馈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开展情况、项目支出情况、取得成果等内容,并报送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向捐赠人书面报告上年度捐赠项目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项目管理小组查询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项目管理小组与捐赠人协商,并报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项目管理小组。
[注] 重大疾病:
1.根据中国保险行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规定,重度疾病包括以下28种疾病:
(1)〔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6)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除上述28种疾病外,重大疾病还包括规定病种、需长期治疗的慢性重症病等疾病。
举例说明:
假设个人自付部分为65000元,按照资助标准计算如下:
5000元(含)以下部分,资助金额:0元
5001元-15000元部分资助比例20%,资助金额:10000×20%=2000元
15001元-30000元部分资助比例25%,资助金额:15000×25%=3750元
30001元-50000元部分资助比例30%,资助金额:20000×30%=6000元
50001元以上部分自助比例35%,资助金额:15000×35%=5250
该离退休教职工的资助金额为:17000元
厦门大学离退休教职工关爱基金申请表(2024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