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厦门大学老年人体育协会是在厦门大学党委领导下,校体委指导下的群众性老年体育团体。是福建省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协会团体会员,业务上受其领导。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民健身计划条例》,发动和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参加科学、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增进身体健康,延年益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老体协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宣传、发动离退休教职工参加老年体育健身活动。
2.组织开展各种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展示活动;
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体育的社会调查和科学研究;
4.视情况组织参加或承担各级老体协开展的老年体育健身展示活动;
5.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6.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会员
第三条会员条件
本校离退休教职工承认本会章程,并积极参加老体协组织开展的活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与、协助配合,推动本校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3.按规定提供参加体育展示活动有关信息资料。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厦门大学老年人体育协会委员会由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项目组主要负责人组成。同时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权力机构是老体协全体委员会。
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老体协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每届委员会任期4年。
第九条老体协全体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老体协主席由学校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年龄在7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热心为老年体育事业服务。
第十二条执行主席职责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2.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审核财务预决算。
第十三条秘书长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及各项目组开展工作;
3.提名各项目组主要负责人,交办公会决定;
4.承担财务一支笔的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老体协办公会由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检查、研究老体协日常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学校财政拨款;
2.捐赠;
3.会费。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报销凭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学校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学校资产、财务和离退休处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第七届老体协修改,于自2013年5月1日起生效。